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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壢小字第七二號
原 告 乙○○○○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原名鄭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范明達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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