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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壢小字第七五號
原 告 聯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欣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四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貳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柒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佰玖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勇松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沈艷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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