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93,壢小,79,200402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壢小字第七九號
原 告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戊○○
被 告 丙○○
丁○○

右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五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零叁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伍仟玖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勇松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沈艷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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