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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壢小字第八八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五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零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就其中新臺幣陸萬玖仟零貳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起、前開利息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范明達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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