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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壢小字第八九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五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陸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壹仟捌佰肆拾肆元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范明達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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