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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壢小字第九二號
原 告 乙○○○鴻旺商行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六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捌仟伍佰元,其中新台幣叁萬零肆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心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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