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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壢小字第九九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曾傳珍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六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叁仟叁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心婷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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