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93,壢小調,33,2004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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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壢小調字第三三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南縣將軍鄉鯤溟村十二鄰鯤溟九十一號,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所提供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單一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范明達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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