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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壢簡字第一一六七號
原 告 宏峰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經綸通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邱秀珠律師
複 代理 人 溫俊富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經綸通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五十二萬四千五百四十五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五千七百三十元,原告已繳納三千六百四十元,餘二千零九十元未繳,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泰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抗告。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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