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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壢簡字第七九八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數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伍仟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壹仟玖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乃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飛龍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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