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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壢補字第三六號
原 告 乙○○
一、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玖萬陸仟叁佰玖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肆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如數繳納。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各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勇松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原告如不服本裁定,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依法繳納本件第一審裁判費,並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依法提起抗告。
書記官 沈艷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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