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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壢補字第四二號
原 告 甲○○○
原告因請求被告乙○○給付會款,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業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七十二萬元,應
千元,餘有六千八百二十元尚未繳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中 華 民 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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