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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壢補字第四三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曾志清
原告因請求被告乙○○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三十一萬七千元
納一千元,餘有二千四百二十元尚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中 華 民 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原告如不服本裁定,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依法繳納本件第一審裁判費,並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依法提起抗告。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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