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93,壢補,47,2004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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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壢補字第四七號
原 告 甲 ○
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貳萬零玖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伍佰叁拾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伍佰叁拾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庭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勇松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原告如不服本裁定,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依法繳納本件第一審裁判費,並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依法提起抗告。
書記官 沈艷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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