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93,壢補,55,2004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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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壢補字第五五號
原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雪雯
被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蔡坤鐘律師
原告因請求被告甲○○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並請求新台幣(下同)六十七萬五千七百三十二元,惟
內對支付命令准許請求之三十七萬五千七百三十二元部分提出異議,應以原告就此部分之支付命令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三十七萬五千七百三十二元,應徵之裁判費為四千零八十元,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
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中 華 民 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心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原告如不服本裁定,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依法繳納本件第一審裁判費,並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依法提起抗告。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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