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壢保險小字第一六號
原 告 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廖文煌 桃園縣
丁○○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肆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泰誠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五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