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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壢保險小字第二四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乙○○○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七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肆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勇松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沈豔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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