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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壢保險簡字第一五號
原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原告應提出本件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卡及契約條款。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泰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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