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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壢小字第三二五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陸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零柒佰陸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四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泰誠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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