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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壢小字第五七八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七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叁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及按日息萬分之○點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零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勇松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沈豔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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