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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壢小字第五八二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甲○○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乙○○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七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泰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抗告人如不服本裁定,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依法繳納本件抗告費,並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依法提起抗告。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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