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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壢小字第六一一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被 告 乙○○原名李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五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柒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叁仟叁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乃文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劉飛龍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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