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94,壢小,655,2005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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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壢小字第六五五號
原 告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五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泰誠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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