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94,壢小,667,200507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壢小字第六六七號
原 告 乙○○○○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叁仟叁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壹仟柒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及按月加計新臺幣貳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勇松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沈艷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七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