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94,壢小,724,200507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壢小字第七二四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五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玖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肆仟玖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 許乃文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劉飛龍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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