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94,壢小,726,200507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壢小字第七二六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七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捌仟柒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起至九十三年八月十五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勇松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沈豔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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