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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壢小字第七八一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貳仟柒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之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乃文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劉飛龍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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