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94,壢小,942,200507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壢小字第九四二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六日下午三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乃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飛龍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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