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94,壢簡,184,2005072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壢簡字第一八四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徐原本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伍仟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貳仟陸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乃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飛龍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