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94,壢簡調,113,200507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壢簡調字第一一三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右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返還土地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三百九十四萬二千零三百元,應徵聲請費二千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泰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抗告。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五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