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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壢補字第一七二號
原 告 甲○○○空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洋譯
被 告 晴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景泰
右原告與被告晴承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四十六萬六千四百四十八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五千零七十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泰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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