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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壢調字第七八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劉純增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文福
相 對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洪寶川
相 對 人 國防部
法定代理人 李傑 同右
代 理 人 林美伶律師
聲請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於聲請調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億肆仟貳佰壹拾萬零肆拾柒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第一項之規定,應繳納聲請費伍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乃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調解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飛龍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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