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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壢再簡字第2號
再審原告 甲○○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桃園縣新屋鄉農會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繳裁判費3,200元,茲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許乃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之金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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