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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壢小字第106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55之
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9月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丁○○、戊○○、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參仟伍佰零壹元,及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丁○○、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柒仟肆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丁○○、戊○○、丙○○連帶負擔其中新台幣陸佰伍拾柒元,餘由被告丁○○、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許乃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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