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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壢小字第1072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9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柒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五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游麗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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