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95,壢小,122,200602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壢小字第12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肆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388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沈艷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