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95,壢小,1257,200609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壢小字第1257號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柒仟柒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388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沈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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