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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壢小字第1268號
原 告 元城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內容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許乃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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