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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壢小字第13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誠泰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沈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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