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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壢小字第197號
原 告 誠泰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原名楊寶鴒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丁○○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壹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肆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佰元由被告丁○○負擔,新臺幣玖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388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沈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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