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壢小字第3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陸仟零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七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許乃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飛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