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95,壢小,50,2006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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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壢小字第50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壹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壹仟叁佰肆拾壹元自國九十四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 92年8月間向原告申請國際信用卡,並簽立國際信用卡約定條款在案,旋即持用原告核發之信用卡1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簽帳消費,依該國際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之約定,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繳納最低應繳金額,被告就剩餘未付款項得延後付款,並依約定計付循環信用利息,如未於約定期限繳納最低應繳金額或遲延繳納者,應就該帳款餘額自結帳日(每月 7月)次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計付利息,及其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逾期費用100元,第2個月當月計付300元,第3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600元,詎被告自 94年6月7日起即未依約還款,截至起訴時已逾4個月,依約定條款第22條之約定,其欠款視為全部到期,爰依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 57,195元,及其中51,341元自94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計算之利息,並自94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 600元之手續費。

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國際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查詢表各 1份為證,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據兩造間之信用卡使用契約關係,訴請被告清償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 20%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債權人除前條限定之利息外,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益。

又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05條、第206條及第252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原告依信用卡約定條款請求之約定利率 17%已近法定年利率之上限,而原告請求之依延滯給付月數,給付100元至600元不等之逾期手續費,其名雖為逾期手續費,實為約定違約金(此觀約定條款第15條自明),而違約金亦應係利息之延伸,債權人為規避法定利率上限,往往從高約定違約金之金額,成為巧取重利之途徑,故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法律賦予法院核減之職權,而不待債務人之聲請。

本件原告以信用卡約定條款約定之違約金,其性質屬懲罰性質之違約金,其標準應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當事人尤其是債務人之財產狀況,以及債務人若能如期履行時,債權人可得享受之利益即原告之實際損失為衡量,以求公平,然原告因被告遲延給付,除受有利息損失外,尚難認有其他損害,原告猶以單方擬定之定型化約款,向消費者即被告收取按年息 17%計算之循環信用利息,已因此獲取大量之經濟利益,若再課予被告給付如約定條款所示之違約金義務,則被告因違約所負之賠償責任,明顯偏高。

從而,依首揭規定,本院認原告請求之違約金金額過高,對被告有失公平,爰予酌減至 1元為適當,原告逾此部分之違約金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部分係行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388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沈艷華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計算書:
┌───────┬─────────┐
│項        目  │ 金  額(新台幣) │
├───────┼─────────┤
│第一審裁判費  │  1,000元         │
├───────┼─────────┤
│合        計  │  1,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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