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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壢小字第59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之2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捌仟零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參仟參佰肆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泰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游麗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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