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95,壢小,634,200606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壢小字第63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6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捌仟肆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許乃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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