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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壢小字第66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羅淑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下午2時
10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許乃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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