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95,壢小,899,200609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壢小字第899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黃金宦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玖仟柒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捌萬捌仟貳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許乃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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