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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壢小字第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被 告 丙○○
之3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2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玖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泰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游麗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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