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壢簡字第1057號
原 告 Do Phu Lo
在臺居所:桃園縣觀音鄉樹林村工業二
Vu The Ch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百欣律師
被 告 文笙紡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下午2時
15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許乃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飛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