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95,壢簡,1087,2006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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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壢簡字第1087號
原 告 甲○○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9月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雖比鄰為居,但自民國92年間起時有衝突,彼此間形同陌路,衝突事件層出無窮,茲詳述如下:
(一)92年夏天某日下午8時許,原告乙○○駕車回家,被告自其家中跑出拍打原告乙○○之汽車引擎蓋,謂原告乙○○
的汽車撞到被告的機車,並作勢要打原告乙○○,幸經被
告之妻出面阻止,始未發生傷害之情事,實際上,原告黃
秀玉開車並未撞到被告的機車,茲因被告不斷口出惡言,
並要求原告乙○○賠償新臺幣(下同)2,000元,原告乙○○唯恐被告傷害原告甲○○,乃請求社區主任委員林順
富前來調解,同時被告之妻覺得不妥,即退還2,000元給原告乙○○,其實兩造只為停車位問題起爭端。
(二)原告於92年11月或12月間修繕房屋,僱請油漆工刮去舊油漆,因風大塵埃吹入被告的庭院,原告於翌日僱請清潔工
打掃時,被告竟厲聲大罵「王八蛋」,作勢要打原告,並
阻止原告開車出門找人清潔整理,原告央請社區管理委員
會總幹事鄧成海出面幫忙清潔時,原告又大罵「王八蛋」
,且原告就讀國小的子女在自宅庭院玩羽毛球,若球掉入
被告庭院,被告即對小孩咆哮,並辱罵「沒家教」云云,
讓小孩深感委屈、恐懼,被告動輒即毆人並辱罵原告,令
人深感恐懼。原告本於睦鄰息事寧人,而未向法院提告,
詎被告竟得寸進尺,行為乖張,令原告難以隱忍,在精神
上長期受到莫大威脅。
(三)嗣被告於93年12月5日未經原告之同意,擅自占用原告所有之停車位,因而引起口角,被告竟跳躍2尺高的鐵欄杆
到原告住處之庭院內,原告乙○○在屋內呼叫原告甲○○
趕快進入屋內,當原告甲○○進入屋內欲關門之際,被告
強行將鐵門推開進入屋內,並分別動手毆打原告,致原告
甲○○受有手表淺擦傷,襯衫遭撕破;原告乙○○受有臉
挫傷、手表淺挫傷、手指擦傷、腕及左拇指拉傷、臉及頭
部挫傷併表淺損傷、右上臂手肘手指挫傷併表淺損傷等傷
害。
而原告甲○○因受傷支出醫療費用450元,原告乙○○支出醫療費用950元,另原告乙○○當時任職於通合電腦網路股份有限公司,因受傷有1個月的時間無法工作,
損失工資35,000元。
又原告全家大小鎮日生活在恐怖之中,每日下班一定全家大小同時回家,假日亦不敢將小孩留
在家中,由於被告公然進入原告住處施暴,精神上長期受
到威脅,極為痛苦,被告應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各75,000元,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應給付
原告乙○○111,050元,給付原告甲○○75,3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
二、被告則以:
(一)92年夏天,原告乙○○駕車返家時因車速過快,被告眼見即將衝撞到被告及機車,為顧及人身安全而出聲制止,但
原告乙○○仍撞到被告的機車,被告要求原告乙○○賠償
機車損壞的維修,原告乙○○則同意賠償2,000元作為機車修理費,並由社區主委林順富前來了解後達成調解,但
隔天早上被告之妻念及兩造均是鄰居,不需為了一點小事
而傷害鄰居間的和氣,而將2,000元退還給原告乙○○,原告乙○○亦收下和解。
(二)又原告於92年11月或12月間進行房屋修繕,並未做任何防護措施,其僱請之油漆工刮下的油漆大都掉入被告庭院及
停在車庫的車子上,當晚,被告之妻告知原告乙○○時,
其竟稱不關她的事,隔天被告要駕車外出,原告夫妻正要
出門,被告即問要如何處理,原告夫妻根本不當一回事,
並挑釁的說不然你要怎樣,兩造因而發生口角,事後由社
區總幹事僱請清潔工清掃,被告並無對於原告夫妻及其小
孩有「王八蛋」、「沒家教」等粗暴之語言,此均係原告
之不實指控,被告予以否認。
(三)至93年12月5日因被告僱請工人修繕房屋,工人將車暫停在被告住家前卸貨,原告甲○○見狀即態度惡劣要工人將
車開走,聲稱占用到其停車位,並以三字經辱罵被告,被
告要原告甲○○說清楚,兩人因而發生拉扯,原告甲○○
竟用腳踹過來,被告基於正當防衛而用手擋回去,原告乙
○○並抓住被告往後推,因重心不穩,被告與原告乙○○
從階梯跌下,被告並未用手拉原告乙○○的頭去撞地面,
亦並無原告所稱強力推開鐵門進入屋內打人之情事,且被
告當時亦遭原告夫妻毆打,致受有臉、頭挫傷、小腿表淺
損傷、腕擦傷、軀幹表淺擦傷等傷害,被告當時確係正當
防衛,依民法第149條之規定,不負損害賠償責任,況且兩造已於鈞院刑事庭撤回對彼此傷害之告訴。
(四)原告請求之醫療費用其中只有發生傷害事件當天所開立之收據才是真的,事後所開立多張診斷證明書均屬不實。另
原告乙○○於事後均照常上、下班,並無在家休息1個月
的事實,且原告夫妻二人均在自己開設的公司任職,由原
告甲○○開立之薪資證明書,有造假之嫌。另原告夫妻態
度趾高氣昂,於事後竟揚言要找人修理被告,並辱罵原告
之妻不會生兒子,及你嫁那是什麼好老公,以及一些詛咒
等有失口德的話,且被告之妻因原告威脅要找人修理,難
以入眠,擔心受怕,精神亦受有痛苦,同樣身為受害人之
被告,是否也該向原告請求賠償呢?原告之請求並無理由
等語置辯。
三、經查,原告主張兩造於93年12月5日因停車問題發生爭執,致兩造均有受傷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原告提出之天成醫院診斷證明書、忠華中醫醫院就診證明書等影本附卷可稽,又兩造因上開傷害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嗣兩造於本院刑事庭審理時撤回對彼此之告訴,業經本院不受理判決確定等情,有原告提出95年度易字第360號刑事判決書影本附卷可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0274號案卷核閱屬實,原告復主張被告於92年夏天某日下午8時許、同年11月或12月間對渠等有恐嚇、威脅之行為,並於93年12月5日強行進入其住處,對原告施暴致受傷等語,然為被告否認在卷,並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查: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92年夏天某日下午8時許,無端以原告乙○○駕車撞到被告之機車為由,除動手作勢要打原告乙○○及不斷
口出惡言外,並要求原告乙○○賠償機車修理費2,000元;
被告又於92年11月或12月間某日因不滿原告僱請之油漆工刮除之舊油漆掉入被告的庭院中,竟對原告厲聲大罵「
王八蛋」,並作勢要打原告,且原告的子女在自宅庭院玩
羽毛球,若球掉入被告住處庭院,被告即對小孩咆哮,並
辱罵「沒家教」等情,既為被告所否認在卷,則原告自應
就上開事實負舉證證明之責,原告雖以證人林順富、鄧成
海可以證明上情,然證人林順富、鄧成海經本院2次通知
到庭均未到庭,嗣原告即當庭捨棄此項證據方法,則原告
並未能提出其他積極證據以實其說,自難僅憑原告之片面
之詞,認被告有原告主張之上開侵權行為,是原告此部分
之主張不足為採。
(二)又原告甲○○主張其於93年12月5日遭被告毆打成傷,固有原告甲○○提出天成醫院診斷證明書在卷可稽,然為被
告所否認,並辯稱:當時係原告甲○○先用腳踹過來,被
告基於正當防衛用手擋回去,後原告乙○○抓住被告往後
推,因重心不穩,被告與原告乙○○從階梯跌下,且被告
當時亦遭原告夫妻毆打受傷等語,而依據原告甲○○於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訊時陳稱:「(身上傷何
來?)是跌倒而受傷的,不是福(即被告)打我的」、「
福打你時你是否有受傷?)他打我沒有傷,我跌倒時是福
拉我下去的」、「(為何上言你跌倒時是福拉你下去的?
)因為當時很亂,所以應該是我要拉我太太時,我自己跌
倒的」等語,及原告乙○○於同日偵訊時陳稱:「(明當
時有無受傷?)沒有,當時我先生說福打他一拳胸口,我
先生也打了福一拳胸口,應該沒有受傷,所以沒有受傷」
等語(見上開偵查卷第28頁),另原告甲○○提出卷附之天成醫院診斷證明書所載內容「手表淺擦傷」等語,足見
被告雖有以拳打原告甲○○之胸口之事實,但並未成傷,
原告甲○○的手受有表淺擦傷應係其為了拉原告乙○○而
不慎跌倒所致,且原告甲○○因上開事實對被告提起傷害
乙案,業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4年度偵字第20274號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是原告甲○○主張被告有上開毆打致其受傷之侵
權行為云云,要與事證不符,不足為採。
(三)至原告乙○○亦主張於93年12月5日遭被告毆打成傷,固有其提出之天成醫院診斷證明書、忠華中醫醫院就診證明
書在卷可稽,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原告乙
○○於檢察官偵訊時已陳稱:「…我見狀就拉著福之衣領
,把他往外拉,跟他說為何來我家打人。到外面之後因有
樓梯,我與福就跌倒,而我先生要出去拉我時,沒有拉到
也跌到…」等語,核與原告甲○○於同日偵訊時陳稱:「
…所以我太太就出來,拉著福之衣領,把他拉走。到外面
之後因有樓梯,我太太與福跌倒,而我要去出去拉時,我
沒有拉到也跌倒」等語(見上開偵查卷第27頁)相符,可見原告乙○○當時係拉著被告之衣領往外拉,走到屋外時
,兩人因站立不穩均跌倒受傷,此亦可由原告乙○○提出
之天成醫院診字第0930011879號診斷證明書內容記載:「臉挫傷、手表淺損傷、手指擦傷、上臂之表淺損傷」;另
1紙天成醫院診字第0940012790號診斷證明書內容記載:「頭及臉挫傷併表淺損傷、右上臂手肘手指挫傷併表淺損
傷」,與被告因跌倒受有臉、頭挫傷、小腿表淺損傷、腕
擦傷、軀幹之表淺擦傷等傷害部位(見偵查卷第16頁之天成醫院診斷證明書)相較,原告乙○○及被告之頭、臉均
受有挫傷,渠等既均否認有動手毆打對方,何以渠等之頭
及臉部均受有傷害,且原告乙○○與被告既均同時跌到,
可見原告乙○○與被告所受之上開傷害應係在樓梯時重心
不穩跌倒所致。至原告夫妻二人雖一致聲稱被告跌倒起來
後,拉原告乙○○的頭部往地上敲好幾次,然觀以原告住
處門外為鋪設石頭之地面,此有原告提出之照片在卷可證
,衡諸一般常情,若被告當時抓住原告乙○○的頭去敲石
頭的地面好幾次,原告乙○○的頭及臉不可能僅受到挫傷
或表淺損傷而已,是原告乙○○主張被告拉其頭部敲地面
好幾次云云,尚難採信。則原告乙○○當時既拉住被告之
衣領到住處外,因兩人站立不穩跌倒致原告乙○○受有上
開傷害,被告本身因原告乙○○拉住其衣領也跌到受傷,
被告對於原告乙○○跌倒受傷並無期待之可能性,原告乙
○○所受之傷害難認係被告之故意或過失行為所致,被告
自無侵權行為可言,是原告乙○○之上開請求亦屬無據,
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原告主張之事實均無法證明,則原告依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原告乙○○111,050元,給付原告甲○○75,3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附此敘明。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資料,與判決基礎無涉,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許乃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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