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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壢補字第354號
原 告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科達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同上
被 告 乙○○ 住桃園縣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科達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660,027元,應繳裁判費149,8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48,896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3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許乃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之金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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